2007年3月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收赃银的判了 送赃银的诉了
行贿人躲在受贿人背后暗自侥幸可不行了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普剑

  本报讯  记者昨天从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获悉,第一天推销药品就与药剂科长张来剑谈好回扣比例的药商赖春生,因涉嫌巨额行贿,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(本报2006年8月28日《最高检督办的医药贿赂案出判》一文曾报道张来剑受贿案的始末)。
  49岁的赖春生是广东省普宁市一家药品公司的业务员。1992年1月,赖春生代替他人来舟山市推销药品。到普陀区某医院推销药品的第一天,赖春生便和刚刚上任没几天的药剂科长张来剑谈好了5%的回扣率。之后,赖春生代理的脑复素、胸腺肽、促肝细胞生长素等药品开始源源不断地进入张来剑所在的医院。相应地,在1992年到2002年间,赖春生陆陆续续向张来剑送上66万余元回扣。
  与此同时,赖春生以同样的回扣率,向普陀区另一家医院负责医药采购的药剂科副主任贺林行贿8.8万余元。正是基于这些见不得光的经济往来,赖春生和这两家医院保持了长期的药品购售关系,从中赚取了高额利润,仅张来剑所在的医院就使用了赖春生推销的药品价值上千万元之多。
  纸终究包不住火,赖春生和医院采购人员之间的权钱交易被检察官发现。普陀区检察院于去年2月以涉嫌行贿罪对赖春生立案侦查。
  近日,张来剑和贺林因收受赖春生等医药代理商的回扣,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和12年,从而,赖的行贿事实和数额也通过法院的判决被认定。